欧思礼路38号故居遐想曲…

青竹蛇儿口,黄蜂尾上针。
两般皆不毒,最毒是人心。

人心可畏,口是心非 — 看早报《李光耀遗嘱事件中涉作假供 李显扬夫妇被警方调查》这篇新闻报道,还是一样的感慨 — 叹息着吃人的嘴软拿人的手短 — 因为“非营利组织”而受惠的媒体人 — 就知道自己为什么还能留在那个位置上的“本份” — 虽然说不上是“春秋之笔” — 却饱含着“褒贬之意” — 知道怎样隐晦地又很自然地导引舆论的风向。

本来嘛 — 既然是“涉嫌作假口供”,那么在查案期间,在事实真相未明之前 — 就不应该冒然的以“有罪推论” — 然而,在新闻报道的蛛丝马迹里,早报给予读者的印象,就好像张志贤说的:“林学芬和李显扬拒绝协助调查让人生疑”一样的含沙射影、对当事人相当不利。

歹戏拖棚 — 李光耀故居欧思礼路38号的八卦风波经年累月越演越糗 — 让人不禁仰天长叹 — 不知李光耀夫妇俩老九泉之下会怎样痛惜寒心 — 人走茶凉 — 当大儿子成为弟妹口中的“不孝子”的时候 — 是否就会让一世的英名受累?

千言万语 — 还得从一纸“遗嘱”说起!

从2011年开始,李光耀找来律师柯金梨草拟遗嘱。直到2012年年底,在短短的两年之间,李光耀三心两意 — 这个作风强悍、铁腕无情的政治家竟然对自己的“遗嘱”作出了5次的修改 — 也就是根据官方的说法 — 2012年底的那份没有异议的第六版的“遗嘱”。

然而,根据2020年2月23日年早报发布的《李光耀签最后遗嘱前关键16小时》这篇新闻的报道内容:

2013年9月至10月间,90岁高龄的建国总理李光耀身体每况愈下,有好几周必须住院。出院一个多月后,老人家向律师提起两年里已做过六个版本的遗嘱。

李光耀想要以遗嘱附录的方式,修改两个部分:一、恢复让三名子女平分遗产,而不是给女儿李玮玲“额外的一份”;二、把两张地毯赠给次子李显扬。」

也就是说,修改遗嘱的意见是李光耀本人提出来的。而且恢复“让三名子女平分遗产 ”也是李光耀本人的指示 — 那么怎么会有后来质疑林学芬误导李光耀的说法呢?

又过了一两个月,2013年年底的12月16日、17日,李光耀终于又修改了遗嘱 — 问题是,这次李光耀的律师柯金梨不在场也未参与 — 而且也仅有李显扬•林学芬夫妇带着“林学芬律师事务所”的同事雷安智与黄莲 — 到场作为签证遗嘱的见证人。

《李光耀签最后遗嘱前关键16小时》的这篇新闻中,就很详细的记录下来李光耀签署遗嘱的整个过程 — 而且都有电邮的文字记录 — 但是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的重点 — 那就是“林学芬一直否认自己是以律师身份为李光耀安排遗嘱的签署” 的同时,新闻中却出现了这一段话:

报告中指出,李光耀的回邮说明他非常重视律师的参与;同样的,他也是基于信任林学芬,把她看作是负责律师,最后才会签署遗嘱。这是审裁庭确立的关键点之一。」– 首先,这个“报告中指出…”的这个“报告”引述的来自什么“报告”就已经让人摸不着头脑。尤其是:“他(李光耀)也是基于信任林学芬,把她看作是负责律师,最后才会签署遗嘱 ”这种说法就完全是“报告”的“自我心证” — 除非是李光耀能够开口证实,不然的话,林学芬扮演的是“信任的媳妇”还是“负责的律师” — 她的“角色”将永远是一个悬案、一个谜团。

而且,“报告”在有意无意之间以“李光耀的回邮说明他非常重视律师的参与 ” 来影射林学芬就是“负责律师”的时候 — 却遗漏了新闻中的这一段报道:

李光耀同意不等律师柯金梨,并强调在签署过程中要由律师担任公证人。」– 这句话就证实了李光耀本人是晓得柯金梨律师是缺席的 — 而且李光耀强调的“在签署过程中要由律师担任公证人” — 林学芬也办到了 — “她”带来了事务所的两位律师 — 雷安智与黄莲作为“公证人” — 这不都是合情合理的吗?那么,在这种情况,除非是能够证明李光耀的“神智”已经出现问题 — 不然的话,指责林学芬误导、质疑李光耀签署的这一份遗嘱是否有效的揣测都会是对李光耀的亵渎。

写到这里,根据新闻资料,我们可以进一步对李光耀的遗嘱作一些简单的分析。

李显扬夫人、林学芬律师取给李光耀签署了第七版遗嘱之后,这份遗嘱的原件就由林学芬保管 — 这里提到林学芬保管“原件” — 那么也就是说有些人收到了copy了。

那么,所有的利益相关者 — 譬如柯金梨律师收到了吗?遗产继承人李显龙李玮玲收到了吗?因为如果收到了而没有异议 — 或者在没有收到的情况下 — 这都是最影响案情的重大关键。

不幸的是在李光耀于2015年3月23日逝世 — 这里最诡异的一点,就是第7份“遗嘱”竟然在毫无悬念的情况之下被执行了 — 李显龙甚至立即将自己在故居房产的三分之一产权以高过市价1.5倍的价钱卖给李显扬 — 要知道,第6份“遗嘱”李显龙的“份额”是7分之二啊!也就是说李显龙如果对“遗嘱”有异议 — 他怎么会这样爽快地就卖掉了刚到手的房产呢?

要知道,第六版与第七版是有差异的 — 前者要把遗产分七份,李显龙、李显扬各两份,李伟玲三份;但是,第七版遗嘱则是平分三份,子女三人各得一份 — 也就是说当李显龙把自己的三分之一的产权卖给李显扬的动作,表示了三兄妹已经“接受”这份遗嘱并且开始执行。

因此,很显然的李家三兄妹对于这份遗嘱是完全满意的 — 直到政府提出了“故居不可拆并将保留为古迹”的建议后风波才开始扩大,并且一发不可收拾 — 甚至出现了让李玮玲愤怒得指控自己的大哥是“不孝子”这样的丑闻!

本来嘛,李家的孩子孝不孝,与咱新加坡这些小民毫无关系 — 咱感觉可惜的,是李光耀和李显龙都是一国之尊的国家总理,享有崇高的位置 — 这一来岂不是对于李光耀生前的声誉毁损极大。

其实,大公无私 — 国家的利益至上 — 如果政府觉得有需要把李光耀的故居定位为古迹而受后人万世凭吊 — 那么公权力在手,何事不可为呢?

新加坡人难以置信的,是政府不知道为了什么?李家三兄妹也不知为了什么?竟然把家事和国事混淆在一起 — 让李光耀夫妇地下蒙羞也就罢了– 出了这样的糗闻,也让新加坡人难堪 — 不是吗?一国一家半个世纪就出了两位总理 — 这是多么的难能可贵的尊荣 — 可惜的是这一份荣耀就这么轻易的给毁了。

众所周知,故居风波始于“拆与不拆” — 如果“拆”的话,那么三兄妹都是“受益者” — 李显龙已经把产权卖了,已经得到实质利益 — 而李玮玲和李显扬 — 尤其是拥有故居产权三分之二的李显扬 — 就会在拆除后重新发展中得到巨大的的利益。

但是,如果“不拆”而成为国家保留的“古迹”后呢?到时李显龙拍拍手,产权早就卖了,“故居”已经和他没有关系!然而李玮玲和李显龙两人就只好“见财化水” — 眼睁睁地看着一堆金银财宝化为粪土。

作为一个市井小民,我对于法律的认知是极为肤浅无知的。所以平生就是严谨的告诫自己 — 小心翼翼地严守“奉公守法”的种种枝枝节节。不过,法律不外人情 — 我还是不明白政府对于一份已经生效“遗嘱”在追究什么?

如果这份遗嘱是有欺骗性的,就如新闻中说的:“或许将影响李光耀最后遗嘱的有效性…” — 那么警方其实应该立即申请冻结遗嘱 — 直到案情明朗为止。但是,警方却不没有这么做 — 一来三个遗产受益人对这份遗嘱完全没有异议 — 二来李显龙甚至已经把自己手头的三分之一的产权卖给了弟弟。

人为财死、鸟为食亡 — 李家三兄妹就因为欧思礼路38号故居的争议弄得都是满身沾满了“铜臭” — 想来不免令人丧气 — 不是吗?这还不如那些排在投注站前的长长人龙 — 都是清清白白 — 博的就只是“运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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