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政治”的猫腻?

“良好政治”进程?我看不见得!

早报上若是刊登出红梅姐妹的文章,若是事关本地新闻,那么肯定就会带有某种政治目的,不是为首长“背书”,就是为新加坡政坛上的怪现象吹牛拍马;不是阿腴谄媚肉麻当有趣,就是极尽粉饰太平锦上添花的能事。

我为什么会这样说呢?就看这篇文章的标题:«韩咏梅:毕丹星被控,解读“良好政治”进程»~就是这个“良好政治”让我不禁哑然失笑。

要知道,这几天来我们从早报的几篇新闻报道和言论版的评论中,可以嗅出新闻的焦点和某些专家的舆论,几乎都是带风向,朝向毕丹星有罪的调子去分析他的未来~凭这一点就很耐人寻味。

不仅是早报的新闻让人读了就会觉得毕丹星说谎的证据确凿,就连专家也针对被判有罪之后的毕丹星指手划脚。譬如说这篇:«毕丹星若定罪罚款未必丧失议员资格»。

为什么新闻报道和舆论都朝向毕丹星就算是被罚款也不会丢失政治生命的风向呢?这就和总监察署回答媒体的询问有关。不过这里面真正考验新闻媒体和专家的~就是为什么这些人和韩咏梅一样,都是“未审先判”~竟然都是先肯定了毕丹星的“罪行”的臆测。

下面是早报新闻中的一段报道:

[总检察署回答媒体询问时说,控方已经让毕丹星知道,基于现有证据和整体案情,他若罪成,控方将要求法庭对他的两项控状罚款。不过,总检察署强调,最终裁决由法庭裁定。根据第36(1)(b)节条文,毕丹星面对最高7000元罚款,和或监禁最长三年。]

毕丹星这桩案件的诡异诙谐之处,除了在法律的程序还在进行中所有主流媒体都主观的认为毕丹星有罪之外,其实还有一个猫腻之处,就是对于检察官的“求刑”~只判“罚款”而不判“坐牢”的要求看起来很猫腻~因为不寻常。

要知道,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那么凭什么总监察署可以公然私向毕丹星示好,甚至公开对毕丹星说:“他若罪成,控方将要求法庭对他的两项控状罚款。”而不是严处?

经过了媒体的大肆渲染,我相信新加坡人都知道了:根据第36(1)(b)节条文,毕丹星面对最高7000元罚款,和或监禁最长三年。那么,根据我国议员被判罚款少于1万新元或监禁不超过一年,不会丧失国会议席的宪法,法官的判决可以决定毕丹星未来的命运。

也就是说若仅是罚款,那么这项罪名的罚款顶限是7000元,远低于1万元,毕丹星的议员席位就可以高枕无忧了。不过,若是法官判毕丹星坐牢超过1年,那么他的政治生涯是否从此就要寿终正寝了呢?

因此,很显然的,总监察署并不想真正的为难毕丹星,只想罚款了事。不过,总检察署最后还是强调,最终裁决由法庭裁定

然而,究竟法官要怎样“判刑”,那是宪法赋予法官的权力。也就是说,若是罪名成立,法官要判毕丹星坐牢,总监察署是不能够反对的。所以,问题的关键就回到了毕丹星说谎的性质是否真的就如执政党形容的那般“严重”而非得把他告上法庭了。

其实,这里我还有一些不解的地方~那就是我们在平常的日子里就常听说正在进行的案件不能够公开议论,以免影响法律的公正性,那么为什么毕丹星的案子就能够一再的见诸报端让人公开议论呢?

其实,毕丹星会坐牢吗?他的政治生涯会不会因为这次的提控而中断~我是一点儿也不忧虑。一来是没有了毕丹星新加坡还是马不能跑舞可以照跳,改变不了新加坡的政治生态。二来嘛?在法官还没有做出判决之前,所有的可能影响法庭判决的言论很显然都是不恰当的。

那么,为什么总监察署、媒体人和专家都好像想给在野党喂一颗“定心丸”,说:“安啦,毕丹星无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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